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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经父亲同意,是否可以处分父亲的房产)房产合同纠纷

(儿子未经父亲同意,是否可以处分父亲的房产)房产合同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男,1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路。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徐**,女,1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王**,女,1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张保**,男,1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社区。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划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哀求一,哀求依法撤销(###)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的;(六)原判决,裁定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审讯组织的组成分歧法或者依法应当归避的审讯职员没有归避的;”的划定,申请再审。

     详细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事由一: 符合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详细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涉及拆迁政策题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属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

     1994年1月9日,###村委划给再审申请人老年房一处,再审申请人向村委交纳宅基地款等相关用度,并当年打地基,后再审申请人投资建成老年房(没有宅基证等手续)。

     后被申请人之子张保**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私自将再审申请人老年房卖给被申请人王**。

     在2011-6-1《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中,被申请人张保**与被申请人王**对此都认可未告知且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张保**私自处分再审申请人老年房,而被申请人王**在明知老年房为再审申请人所有的情况下(买卖协议上也注明是: "张**老年房”),依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侵犯再审申请人正当权益,再审申请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即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哀求是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被申请人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而非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更不是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现房屋依然存在,根本不涉及拆迁政策的题目。

     若真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新泰市人民法院为何还作出(***)新商初字第**号判决书?岂非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受政策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及政策题目,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实属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实。

     二,申请事由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 1,根据以上事实可以望出,再审申请人是因未经其本人同意,被被申请人张保**擅自处分了申请人的没有宅基证等手续的房屋,而购买人即被申请人明知是申请人的房屋的条件下,恶意串通,依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划定,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第71条第(6)项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错误。

     2,即便涉案房屋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长短法建筑,因该房屋买卖发生争议,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划定,当事人之间以非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本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3,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确认无效。

     (1)王**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所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以户籍登记为条件前提的基础上,该村民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或者该村民的糊口基础是否在该村里,是否承担了该村相应的村民义务。

     而被申请人张保**未告知再审申请人同意,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再审申请人老年房出卖,房屋买卖签订的时间是2003-8-23日,当时购买人王**也不是本村村民,在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后,被申请人王**在开庭后七个月内才办理了户口落户手续,且落在已死亡人的户口本上,被申请人王**在本村既无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也从未履行过村民义务。

     其之所以办理落户手续,目的就是想通过正当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即避开宅基地买卖的无效性。

     其落户行为存在严峻的违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讯工作会议纪要》15,"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前提的划定。

     "(2)退一步讲,申请人姑且不往理论其户口题目,但该房屋是申请人的老年房,并且也无办理相关手续,在法律上应属违法建筑,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精神,也应当依法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三,申请事由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八)项。

     详细理由如下: 二审审讯组织组成分歧法或者应当归避审讯职员没有归避。

     本案系发还重审又上诉的案件,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新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讯决,发还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当时二审合议庭成员系闫#,王#,刘##。

     新泰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新商重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归起诉。

     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作出(###)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归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合议庭组成职员系闫#,王#,宋**。

     再审申请人两次上诉,合议庭组成职员均有闫#,王#,也没有归避,另行组成合议庭,审讯组织组成分歧法。

     综上所述,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搅浑案由,以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归起诉不当,属合用法律错误,且二审审讯组织组成分歧法,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79条向贵院申请再审,依法撤销二审裁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被申请人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 张**徐**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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