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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房产更名兄弟姐妹争补偿款

拆迁户房产更名兄弟姐妹争补偿款

 

     

     案件要点: 1,是否需要先变更产权证2,未抛却继承的,视为共同共有。

     法院一审以为,双方争议的房产为李老太所有,李老太死亡后即产生继承,争讼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抛却继承,所以该房产应视为共同共有。

     王某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侵犯了王良等人的正当权益。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判令王东将60余万元拆迁款一分为四,分别支付王良等兄弟姐妹3人每人15万元。

     王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以为拆迁补偿费应认定为李老太的遗产。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讯决: 驳归王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讯决下达后,王东仍不服,又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申请中,王东提出,他出钱6万元给屋子装过修,屋子不应属于李老太的遗产,因此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题目。

     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以为,之前房产证上的名字为李老太一人,只是后来王东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屋子应该算作李老太的遗产。

     经由讨论,法院以为王东装修了屋子,发放补偿费时,这项装修费被评估为4万元,应当将这笔用度从6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剩下的钱再分成4份,均匀分配。

     据此,法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二审讯决,依法改判为: 王东给付王良等3人每14万余元。

     律师提醒: 确认房屋权属和分割规则避免经济纠纷此案房产的权属固然可以明确,但如何处理这起纠纷,泛起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以为,房产登记机关已经为王东发放了产权证实,表明王东是争议房屋的正当所有人。

     王良等人对发证行为不服,曾经提起过行政诉讼。

     因为本案的前置前提没有解决,原审讯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于李老太的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并不妥当。

     应当先中止诉讼,等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

     另一种观点则以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属,而不应受到房产证的限制。

     理由是,行政诉讼裁决固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固然正当但分歧理,都可能对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能直接影响民事裁决的结果。

     此外,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实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实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假如其他证据的证实力显著大于房产证的证实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上风证据的原理,以上风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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