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43872050

集体土地的征地的原则

集体土地的征地的原则

 

   

集体土地的征地的原则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划定对农夫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2)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用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吉林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昊
执业证号:12202201410392348
联系电话:18943872050
电子邮箱:343232186@qq.com
QQ/微信:343232186
联系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99-26号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