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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事故律师——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吉林交通事故律师——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1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百零6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1,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律师之家上面还有律师长期驻留,有任何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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