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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事故律师——受贿罪向职务侵占罪的转化现象的认定

吉林交通事故律师——受贿罪向职务侵占罪的转化现象的认定

 

例如:某集体企业负责人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本单位采购商品的业务过程中,擅自提高货价,由原来的单价4万元提高至11万元,其差价被其占有,从表面上看被告人似乎构成受贿罪,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被告人所索取的巨额回扣,并不是对方单位从获取的利润中分给他的,而是他违背单位意志擅自提高货价而取得的部分差价款,被告人索取的回扣并没有使对方单位遭受损失,而是间接非法占有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对此,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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