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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书证这一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但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书证列为?种证据之首)足以见得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书证不仅是记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内容,成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有力武器。

书证作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书证是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书证记载思想内容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文字是最常见的方式,此外还可能采用符号、图形等方式。

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人的思想是无形的,因此,书证所有表现的思想内容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在物质媒介上才能被他人感知,也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书证的物质载体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纸张,但也不排斥其他材料,比如金属、皮革、布等。

第三,书证一般能够起到较好的证明效果,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书证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记载,因此在发生争议时,这些书证可以直接起到证明作用。 --2.书证的分类

对书证这种证据形式,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1)以书证记载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不同为标准

按照书证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影证两种。处分性证是指具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特定法律关系的内容书证比如合同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记载了菜种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书证,如普通的信件、档案等。

一将书证区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的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一般可以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但是单独的报道性书证却不能起到这样的证明作用。

(2)以书证制作主体不同为标准

按照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或者由具有公信权限的机构制作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公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非公文书,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信权力的社会团体制作的文书。

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的意义在于,二者所提供的证据效力不同。公文书的证明力高于私文书。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公文书提供完全的证明,也就是说,独的一份公文书,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3)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求为标准

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求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与特殊形式的书证两种。普通形式的书证。是指对形式和手续没有特定要求的书证,比如公民间签订的普通合同、借条等。特定形式的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的书证。比如,证明收养关系的公证文书等。

将书证区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与特殊形式的书证的意义在于,对于特殊形式的书证如果在制作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就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4)以书证的来源的不同为标准

按照书证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原本(或称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疑初制成的文本。正本是指按原本抄录或印制,与原本具有相同效力的文本,副本是该文书的全部内容照原本制作,对外具有与原本同样效力的文书,复印件是指用复印的手段制作的材料。节录本(或称节本)是指摘抄了原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本。

按照书证的来源的不同对书证加以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来源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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