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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注意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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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注意遵循以下规则:(1)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2)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并且必须具有关联性;(3)各个间接证据之问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4)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唯一的。((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称第一手证据。比如,证人就其观察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等。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问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证人转述他人对案件事实的体验,书证的复印件,物证、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的来源,而不是证据的制作方式不应当笼统地用复印件或复制品的概念代替传来证据的概念。比如,当事人用先打字再复印的方式制作并签署了两份合同,虽然第二份合同在技术上称为复制品,但是由于该复制品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因此属于原始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

根据我国(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是由于传来证据在产生的过程中经过了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很可能被伪造或篡改,因此,与原始证据相比,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此低估了传来证据的价值通过传来证据,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有利于对原始证据的收集。传来证据还可以用来印证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在没有原始证据时,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确立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使用的一般规则:

其一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据规定》第21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位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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