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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纠纷判决书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取水权纠纷判决书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案由:取水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跃入和被告朱玉柏系同村村民。

    原,被告先后购买了慈利县岩泊渡镇星明村原村小学房屋各1幢,双方共饮用原村小学吊水井中得水。

    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以为自己先购买房屋并先取水,故水井应为被告所有,原告以为自己购买了水井得产权,水井应为原告所有。

    双方为取水发生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2011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休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得各项损失500元。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孟跃入和被告朱玉柏共同使用原星明村小学得水井,双方使用得水泵放置在水井统1高度,在保障双方糊口用水得条件下,才能出产用水;  2,原告孟跃入抛却其他诉讼哀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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