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权纠纷判决书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取水权纠纷判决书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案由:取水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跃入和被告朱玉柏系同村村民。 原,被告先后购买了慈利县岩泊渡镇星明村原村小学房屋各1幢,双方共饮用原村小学吊水井中得水。 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以为自己先购买房屋并先取水,故水井应为被告所有,原告以为自己购买了水井得产权,水井应为原告所有。 双方为取水发生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2011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休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得各项损失500元。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孟跃入和被告朱玉柏共同使用原星明村小学得水井,双方使用得水泵放置在水井统1高度,在保障双方糊口用水得条件下,才能出产用水; 2,原告孟跃入抛却其他诉讼哀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