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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通航水域驾舟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何罪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在非通航水域驾舟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何罪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案情]被告人黄某无适任证驾驶自造未经合格检修,未经登记得机动舟只,载6人及生牛23头,在未配备必要航行资料得情况下,在非通航水域向松花江南岸驶往,被告人黄某未能预见到未拴在护拦上得牛犊向舟1侧走动会发生事故,以致舟只淹没,致乘舟人宋某溺水死亡,被告人黄某惧罪叛逃。

    经哈尔滨海事局认定该事故为大事故,且由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合]  对被告人黄某得行为如何定性,有3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内河交通安全法律,发生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得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2种意见以为,被告人黄某固然驾舟发生交通事故,但从交通事故得等级来望,该内河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为大事故,并未构成重大事故,因此按照刑法第1百3十3条得划定,被告人黄某得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3种意见以为,在非通航水域驾舟发生舟只淹没致1人死亡得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对黄某得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被告人黄某驾舟在非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舟只淹没事件,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以致发生舟只淹没事件,并致人死亡,该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3种意见。

    被告人黄某驾舟发生舟只淹没致1人死亡得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本案正确定性得枢纽。

    《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9十1条划定:"交通事故,是指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淹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得事件”。

    可见内河交通事故必需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而本案得舟只淹没事件发生在内河非通航水域,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第1种观点和第2种观点不能成立。

      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得《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得解释》第8条划定,"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得,分别依照刑法第1百3十4条,第1百3十5条,第2百3十3条等划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固然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所做出得划定,但该司法解释也将道路交通事故界定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内发生得交通事件,同内河交通安全法律得划定具有1致性。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得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得职员,而被告人黄某为1般主体,因此既不能按刑法第1百3十4条划定得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也不能按刑法第1百3十5条划定得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为行为人过失而致人死亡得行为。

    从过失致人死亡罪得构成要件来望,过失致人死亡罪得主体为1般主体,被告人黄某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得主体特征;过失致人死亡罪得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被告人黄某应当预见到自己得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舟只淹没致1人死亡得后果,属疏忽大意过失;从过失致人死亡罪得客观方面表现过失致人死亡,且致人死亡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黄某因过失致使舟只淹没得行为,是被害人宋某溺水死亡得直接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得客体是侵犯公民得生命权,被告人黄某得过失行为侵犯了宋某得生命权。

    被告人黄某得行为完全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得构成要件,应按刑法第2百3十3条得划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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