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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法说理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长沙合同纠纷律师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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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4日,西林县8达镇花贡村那洪屯村民马某使用自己的多功能农用车为他人运沙建房。

    马某驾驶超载的车辆运河沙在途中欲卸河沙时,因为操纵不当导致车辆前溜下坡,撞死了横跑过车辆前面的该屯的3岁女孩刘某。

    事发后,被害人的监护人和马某于2007年2月2日就损害赔偿题目申请公安JG交通治理部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人民币25000元,分3阶段偿付清的赔偿协议。

    2007年2月9日,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JG刑事拘留,未能依时赔偿协议确定的首付款项。

     4月23日,西林县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1案开庭审讯,庭上查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所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未依时履行,即向被告人马某析说法理,马某对赔偿题目表示了积极的立场,让法官通知其家人于2007年4月24日将首期赔偿款5000元付给了被害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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