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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合同还有效吗

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合同还有效吗

 

一,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案例2001年4月30日,湾头实业总公司与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商定湾头公司将坐落于十环路以西的一片3.97亩土地租赁给张某,租赁期30年,房钱总额11116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付清房钱。

     协议签订后,张某未实际使用该土地,于同年10月5日与青岛银河仪表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该土地转给了仪表厂,并重新对土地入行了丈量,实测面积为5亩。

     合同商定,上述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房钱共计29.8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仪表厂支付房钱10万元,其余房钱于5个月内付清。

     张某保证协助办理所需的公道正当手续,保障水,电,电话,道路所需。

     仪表厂承诺建筑房屋一般为三层以内。

     上述两份合同均未到土地治理部分办理登记手续。

     双方合作泛起不合银河仪表厂于 2001年12月13日支付张某租赁费18.9元,张某给仪表厂开具租赁费发票两份。

     张某又于同日开具金额分别为9万元和3.1万元的租赁费发票两张,该两张发票仪表厂未付款。

     张某于同日以31万元为计税金额交纳营业税等各项房钱17050元。

     仪表厂称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签订附加协议一份,协议称张某正在办理土地证,商定张某办理的土地证在租赁期内由仪表厂持有,张某需无偿协助仪表厂协调关系,办理手续和应对各种事宜,为补偿上述工作,仪表厂同意在原29.8万元租赁费基础上增加租赁费1.2万元,并商定其他条款按原协议执行。

     对于仪表厂提交的复印件佐证,张某不予质证,称1.2万元为仪表厂应交的税金,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仪表厂还称,张某曾经口头承诺相关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而张某至今未办理上述手续。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另根据李沧区政府文件精神及湾头村的规划,该土地系在李沧区北部产业园的土地,可以用于产业建设,提交青岛市李沧区政府文件一份及湾头公司宣传册一份予以证实。

     张某称其于2001年5,6月间向湾头村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申请,手续正在办理。

     二,法院意见法院以为,依照我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的划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湾头村民于2000年10月集体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原属于湾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该时起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必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张某无证据证实他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证实,即无权出租该土地使用权。

     其与仪表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划定而无效。

     其因无效合同已收取的租赁费应返还仪表厂。

     张某反诉要求仪表厂赔偿其经济损失57050元,其提交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意向书证实其损失,该意向书仅是双方有合同的意愿,并未形成协议;且该意向书签订时间在原被告所签协议之前,由此可推定张某与第三人未将意愿发铺成现实,其与仪表厂所签协议对其与第三人协议的签订与否没有影响。

     且其与仪表厂签订的租赁协议因其没有出租权而无效,其存在过错,所以张某主张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土地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那么就没有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只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可以完整的使用该厂。

     假如在租赁完厂子后发现自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话,需要及时的联系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绝早将土地使用权争取过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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