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43872050

北京限价商品房治理办法

北京限价商品房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给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关于调整住房供给结构不乱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然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互市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视治理,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治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 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然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治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铺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分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分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给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遥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规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划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分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举措措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入行建设,利便居民工作糊口。

     第九条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尺度,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进步前辈成熟合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步建设水平。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详细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尺度。

     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本钱(包括土地取得本钱,建安本钱,销售用度,财务用度,治理用度,税费等)以及公道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互市品房价格,由市发铺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分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举措措施和市政基础举措措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尺度。

     住宅与公共服务举措措施和市政基础举措措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给对象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供给对象为本市中等收进住房难题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夫家庭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进,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前提: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

     独身只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进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划定的尺度,并实步履态治理。

     城八区家庭申购前提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分根据市民收进,栖身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

     遥郊区县家庭申购前提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采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白叟,严峻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职员,优抚对象的家庭;3,已通过经济合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抛却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家庭收进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进总和,包括工资,奖金,补助,补贴等劳动收进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进。

     第十八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前提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存案轨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实;3.现住房产权证实或租赁合同;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进,住房情况证实;5.其他需提交的证实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进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进,住房,资产等情况入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前提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栖身地同时入行公示。

     (三)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对申请家庭情况入行复审,符合前提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入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

     (四)存案。

     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对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存案。

     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为经由存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合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抛却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存案。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前提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前提及住房难题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对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

     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收归重新分配。

     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存房源继续使用,保存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商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划定入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

     第六章监视治理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分入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申请归购,归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同等因素确定,归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前提家庭供给。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互市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详细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铺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分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已经过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存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进,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讲演,由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对其申报情况入行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进,住房和资产情况入行检查。

     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前提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入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处理;(二)开发企业违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治理有关划定的,由发铺改革行政主管部分处理;(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归;不能收归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分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互市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进,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实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分责令购房人退归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实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提请其上级主管部分或监察部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部分和单位工作职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分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价房的购买,实在是有良多的限制前提的,详细的前提在北京限价商品房治理办法都是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我们在入行购买的时候,是需要首进步前辈行申请的,然后经由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入行购买,假如是对于审核的材料故意弄虚作假,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

     

吉林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昊
执业证号:12202201410392348
联系电话:18943872050
电子邮箱:343232186@qq.com
QQ/微信:343232186
联系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99-26号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