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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划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朴简要地有以下步骤: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分,规划部分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需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划定》(《国家土地治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进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进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分的要求,入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分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分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划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讲演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入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同一划定); 2.预审的申请讲演,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增补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旬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旬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旬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讲演书》向建设部分,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用度;  环境保护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入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分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治理办法》予以审批。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增补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举措措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系体例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划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铺改革等部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需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增补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天下律服务网 2.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举措措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举措措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由国土资源局详细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入行征用,签订补偿安顿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用地单位未定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有权拒尽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顿津贴费,按照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目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均匀每人据有耕地的数目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津贴费尺度,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顿津贴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顿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津贴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津贴费的尺度划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目。

   而“每一个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津贴费尺度,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均匀每人据有的耕地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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