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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证实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证实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证实的材料有那些?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房屋租赁: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出租人的身份证实;房屋租赁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或委托;代办署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活动职员出租私有栖身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典质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典质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

     2,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实;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实和居民身份证;外埠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埠来沪职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实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证实和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栖身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分证实,属于外埠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入驻本市的证实,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实;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归乡证实;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职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分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治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治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

     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正当资格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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