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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事故律师——行使撤销权可以导致中止审理吗

吉林交通事故律师——行使撤销权可以导致中止审理吗

 

行使撤销权并不必然导致诉讼中止 1、中止诉讼的内涵及条件 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5十条第1款第(5)项规定: 1、本案必须以另1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1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由此规定说明,本条规定的中止诉讼应具备的条件1是本案必须以另1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是必须等待另1案的审理结果,则无须中止诉讼; 2、2是另1案尚未审结,这里的审结通常意义上应该理解为另1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中止诉讼1般都是由于发生了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殊情况。 2、撤销权的法律属性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1方当事人无权以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撤销权制度,其中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5十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1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由此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具备的理由之1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十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此说明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如除斥期间届满,则产生正当民事法律后果,撤销权不得再行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相关知识:正确掌握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1个或多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但每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2、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即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同时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应以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因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1般债权,故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限于行使诉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行使撤销权并不必然导致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师之家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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