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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居心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损害的客体是公共宁静,且性子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非易事。而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要害是要弄清晰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中的 其他危险要领 ?对此,笔者十分赞许张明楷教授的看法,即 以其他危险要领 仅限于与纵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要领,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宁静性子的要领。换言之,只有当醉驾行为造成与纵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宁静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中的 其他危险要领 。此时,醉驾行为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根据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论处;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样平常的危害公共宁静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治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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