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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偿之诉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偿之诉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偿之诉

2007年8月30日,山东某市陈东无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去本市郊区去取货,在郊外路过交叉路口时,陈东与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杨某受伤三轮摩托车被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当即,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保险公司认为陈东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杨某遂将陈东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东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三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陈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评析:

对于无证驾驶致人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这就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对于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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