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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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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8日,赵某驾驶公司的一辆金杯小型货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自行车骑车人王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王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审理,赵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付了死者亲属1万余元。由于该车已向苏州的保险公司投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尚在保险期内,赵某认为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是赵某多次交涉都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赵某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5万元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042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三者险,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各地在实施中将该险种的托保作为办理车辆牌照、行驶证和年检通过的前提,所以具有了强制保险的性质。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尚未投保新的交强险之前,该险种承担了按照新法规定的责任赔付的义务。所以根据交强险的赔付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支付5万元的死亡赔偿费。

本案评析: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为: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3项限额的20%计算。

根据保监会有关人士的解释,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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