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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任某提供的证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另外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做伤残鉴定,在法庭审理时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性,因此任某的伤残赔偿金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就此项赔偿另案起诉。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谓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就寸步难行!

证据对于肇事的一方来讲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影响到肇事一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尽力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等等,通过以上方法固定证据,可以为以后在诉讼或调解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增加砝码。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谁掌握有更多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谁就是法庭上的强者,所谓“用事实说话”在法律上也就是“用证据说话”因此当事人应该具备搜集证据的意识。常常有一些当事人为了图一时方便不去主动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诉讼中的巨大损失。例如本案中任某为了省去几百元的伤残鉴定费用,便没有去做伤残鉴定,结果导致本来可以获得的几万元的伤残赔偿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

在诉讼中并不是所有证据都是不可推翻的,如在本案中在对方拥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完全责任的有力证据情况下,任某主动提出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证据,推翻了交警部门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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