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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土地的途径很难有效地提高农业的生产率——事故诉讼

资土地的途径很难有效地提高农业的生产率——事故诉讼

 

资土地的途径,很难有效地提高农业的生产率。 到了近代,“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的社会基础,是用封建制度剥削和压迫农民的阶级,是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阻碍中国社会前进而没有丝毫进步作用的阶级”。进行土地革命打倒地主阶级被认为是中国革命最主要的使命,并且也是广大农民投身革命洪流的最重要的社会动员方式。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突出特点就是在农村发动土地革命建立农村根据地,因此土地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北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法律 早期苏区的土地革命立法 1927年中国共产党“会议”决定在农村发动土地革命。1927年11月,广东海陆丰红区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没收土地决议案。以后各农村根据地在建立后都曾在中共中央的政策指导下制订土地革命法令。较为典型的有1928年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苏区《土地法》,1930年闽西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土地法》湘鄂西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以及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由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地法》等等。这些地法在没收士地的范围地分配对象及分配方法农民分得地的权利性质方面各有不同,反映了对于进行土地革命道路的艰苦探索和对于实践经验的总结。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井冈山《土地法》闽西土地法令军委《苏维埃土地法》等都规定没收切私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而1929年的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湘鄂西《土地革命法令》《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土地暂行法》则规定无偿没收切地主及富农出租剥削的土地公共土地从事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 2土地的分配对象及方法。井冈山《土地法》闽西土地法令军委《苏维埃土地法》等规定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所有的土地地主豪绅反革命及其家属也可酌量分配。尤其是军委《苏维埃土地法》规定要“抽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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