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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对自己由于不遵守交通法规

被告人林某对自己由于不遵守交通法规

 

被告人林某对自己由于不遵守交通法规,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付出了日大的代价。林某不担伪造驾驶证,而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摘掉牌照逃逸。他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一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交通事故逃逸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林某无视交通法规的后果使本人不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还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了赔偿,这应验了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一枪两眼吧。

司机小杨开着一辆小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在一拐弯处,突然超车驶入了对面的车道。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型客车。眼看就要相撞,小型客车司机立即猛向右打方向盘避让小货车,结果导致小型客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一名乘客轻伤。

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小型货车司机小杨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小杨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赔偿这次车祸造成的2万元损失。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后,认为事故中两辆车并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因而向小杨提出拒赔。小杨不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型客车司机在两车就要发生相撞的危险时刻,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措施,致使自己的车辆及人员遭受了重大损失,而这个损失完全是由于保险车辆的过错而造成的结果。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个损失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而这个损失又属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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