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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报主张自己拥有票据权利

人民法院申报主张自己拥有票据权利

 

人民法院申报主张自己拥有票据权利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的行为,电报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权利的体是票据或其他申请公催告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现实持有票据的人。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是不能分离的,因此持有票据的人才能被视为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出示票据、开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申请人出示的票据必须同公告的失票一致申报才能成立。

2.申报权利要在法定期间内。《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问向人民法院申报。这是关于申报期间的通常规定,但并不是只有在这一期间提出的申报才能发生效力。《民诉法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截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式催告程序。”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只要在公示催告案件的判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其申报都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把中报权利的法定期间理解为从公告之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为儿。

3.申报权利要向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二)对审报权利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后,应依法进行审查,这一审查只限于形式审杏,而不进行实体审理。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是针对涉案票据本身进行的。《民诉法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同志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可见,人民法院对申报权利的审查集中于申报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一致,这一审查结果也决定着对申报权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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