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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真正起到保护作用止付的时效性十分重要

为了真正起到保护作用止付的时效性十分重要

 

并且,为了真正起到保护作用,止付的时效性十分重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就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停止支付的通知,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支付人必须服从。如果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民诉法意见》第23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开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必经阶段。人民法院受理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后,发出止付通知,但如果申请人是以恶意申请意图损害票据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票据被拒绝承兑,则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然受到侵害,此时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可能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避免因申请人的一面之词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并且,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消除票据的公信力,为除权判决作必要的准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法意见》第2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这一公期间还是比较长的,因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知晓公告的可能性大小不确定,所以法律规定了较长的公告期间,为了尽量可能地使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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