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单位不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考虑到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把握和治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这类证据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 因此对举证又作出特别划定: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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