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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栖身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关于非栖身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非栖身用房是若何界定的  王老师来信说,他在台甫路有一套公房,此刻要动迁了,这套衡宇从前是用于栖身用途的,从1998年起我就开了一间杂货店,此刻有人说这套衡宇不属于非栖身衡宇。

    

他咨询非栖身衡宇怎么界定?  我们请上海市申房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主任孙洪林回复如下:   因栖身用房和非栖身用房代价的差异,导致动迁时两边对衡宇性子争论颇多。

    

本市有这方面的规定:   1,原始设计为非栖身衡宇,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栖身衡宇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栖身衡宇;  2,公房承租人与全部人签署了公有非栖身衡宇租赁合同,成立了公有非栖身衡宇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栖身衡宇;  3,房地产权证记录的权力工钱单元,可以认定为非栖身衡宇,但原始设计为栖身衡宇以及现实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栖身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栖身衡宇,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核准栖身衡宇改变为非栖身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栖身衡宇。

    

但在2001年11月1日从前,已经以栖身衡宇作为业务场合并领取业务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栖身衡宇;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栖身衡宇作为谋划场合并领取业务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核准栖身衡宇改变为非栖身用途的,不认定为非栖身衡宇。

    

  按照上述规定,王老师在2001年11月1日从前已将此栖身衡宇作为业务场合,假如你领取了业务执照,那么,可以认定为非栖身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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