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43872050

刑法中自首有哪些法律规定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刑法中自首有哪些法律规定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中自首有哪些法律规定?本法律网站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因此如果想要构成自首,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本文所提到的不少“非典型自首”情形,都是以“如实供述”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如实陈述案情,那么即使自动投案也仍然不被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具体可见案例1。

实务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点非常重要,一般参考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如果自动投案的时间在立案决定书之前,则较容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时间点同样重要,一个可以参考的是看如实供述的事实记录在“询问笔录”中还是“讯问笔录”中。如果出现在询问笔录中,说明侦查只是向相关的人员了解情况,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发觉。

自首时该去哪里?

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直接去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因此,犯罪嫌疑人准备自首时是有很多地方可以选择。可以去所在单位也可以去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

去自首之前要做什么准备?

一般情况之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顺利的去相关单位自动投案,但是当自己准备去投案时,在路上被公安抓获的,此时是否为自动投案。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是被公安捕获,自己是否是去“自动投案”就很难判断。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因此在实务中律师不建议犯罪嫌疑人盲目的去自动投案。一般都要保留相应的 “自动投案”的证据,如给亲友发送表达自己自动投案意愿的信息或者邮件。在投案之后,应该在笔录中提及自己是“自动投案”的,并将过程描述清楚。

吉林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昊
执业证号:12202201410392348
联系电话:18943872050
电子邮箱:343232186@qq.com
QQ/微信:343232186
联系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99-26号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