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相邻透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1起相邻透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
核心提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叶某诉被告吴某相邻透风,采光和日照纠纷1案中,原告谢某,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谢某,女,193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委托代办署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男,1931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委托代办署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3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委托代办署理人倪某,男,1960年10月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系被告吴某之子。 委托代办署理人高某,女,1960年2月2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系被告吴某之儿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叶某诉被告吴某相邻透风,采光和日照纠纷1案中,原告谢某,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得撤诉申请符正当律划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3十1条第1款之划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叶某撤归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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