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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化“生牛”遭遇骡马致9级伤残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

驯化“生牛”遭遇骡马致9级伤残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

 

       10月2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1起教生牛犁地遇骡马惊吓致人损伤案件入行公然宣判,认定被告治理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归原告的诉讼哀求。

      2009年3月18日下战书,原告王某与其丈夫陈某在5德镇新田村发窝坪村民组孙家湾教牛犁地。

    原告将牛绳挽在手上,在前面牵着牛,其丈夫在后面随着犁地。

    下战书5时许,被告黄超将自己家的1头牛及被告彭家娥家的马和骡子各1匹从山上赶下来,路过与原告教牛犁地地点不遥处时,原告家的牛忽然去前乱跳,原告被拖出往两丈左右并摔伤,致原告右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撕裂性骨折。

    治疗后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央入行鉴定,原告伤为9级伤残。

    原告以为损伤由2被告骡,马,牛下山惊吓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会诊费,鉴定费等3695.80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百2十7条划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第3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3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将牛绳挽在手上对牛入行驯化,在牛训化过程中牛忽然乱窜拉出摔倒致伤。

    2被告的牛,马和骡子正常通行路过原告家所犁地的地方,本案中2被告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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